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根秋。被执行人苏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小杰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刘华栋
审判员 刘贺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