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8号之一
原告:王玉收。
委托代理人:刘连升。与王玉收关系。
被告:朱华伟。
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收与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收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