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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568号之一

王玉收与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收,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8号之一

原告:王玉收。

委托代理人:刘连升。与王玉收关系。

被告:朱华伟。

被告: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收与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收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华伟、河北世居木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XX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