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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981号之一

朱某某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1号之一原告朱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