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981号之一原告朱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华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