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828号原告河南鼎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捍卫。委托代理人闻刚。被告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朝军。委托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鼎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黄河丹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