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779-1号
原告:江西联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文华。
被告:山东惠普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中,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动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惠普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其所有的雅阁牌赣xx号小型轿车、雅阁牌赣xx号小型轿车、别克牌赣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惠普矸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剑光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