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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52号

周兆明与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兆明,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52号

申请人:周兆明,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宝玉,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位于齐河县。

负责人:张孝存,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周兆明与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所有的厂房,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所有的设备,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所有的三间两层门头楼房,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被执行人张宝玉、齐河县亿丰面粉厂所有的三亩法桐树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以上查封价值共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