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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445号

于建同、马朝勃与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建同,马朝勃,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同,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新华东路1号中泰房产5单元501室。申请执行人马朝勃,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衡生活区12号楼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文革,该公司董事长。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民终6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京力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364.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