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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3民初1431号

葛XX与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葛XX,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431号

原告:葛XX,女。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经营者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XX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XX负担。

审判员  韩天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