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431号
原告:葛XX,女。
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经营者蒋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天水市麦积区道南XXX餐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葛XX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XX负担。
审判员 韩天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