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和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并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但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多次向各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文渊
审 判 员 刘军伟
代理
审判员 杨雪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惠彬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