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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8678号

毛武清与广州力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16民初86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毛武清,广州力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8678号

原告:毛武清,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代理人:陈丽霞,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力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多。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武清与被告广州力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武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武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武清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武清负担。

审 判 长  廖敏敏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施琪傅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