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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4183号

王金江与王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江,王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4183号原告王金江,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王智,通辽市科尔沁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成,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江诉被告王玉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江撤回对被告王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王金江负担。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