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498号
原告:汪勇。
被告:安徽磊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古城路石油大厦门面。
委托代理人:袁浩,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勇与被告安徽磊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汪勇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汪勇负担。
审判员 雷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晋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