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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68号

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橙果休闲文化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橙果休闲文化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01民初168号

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砂子坳社区湘西自治州民族体育学校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廖卫果。

委托代理人:尚彬,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

法定代表人:石绍华。

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彬,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的法定代表人石绍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门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八月楼步行街4栋3号及5栋4号门面租赁给被告,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第一年租金为1872000元,第二年开始租金按2%递增,以此类推。被告应在每个租赁期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前交情下一租期的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共计95907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租赁物;3、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959070元;4、判令被告交纳的90000元履约保证金归原告所有;5、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湘西州102专案组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诉争租赁物产权属原告所有。2、《门面(商铺)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房屋租赁关系。3、《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最后一次交租金的事实。4、欠租金备案表。拟证明被告欠租金9597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3无异议。证据4认为需要去核对。

被告辩称,所租赁的三楼可以退还给原告,四楼被告需要继续经营,不同意解除合同。另原告的租赁物供电不够,是被告自己出资金安装的变压器。租赁物漏水原告没有维修,租赁物电梯不能正常使用,消防达不到要求,影响被告正常经营。被告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施工合同》。拟证明租赁物的电力设施不能保证被告正常使用,被告与吉首市广裕电器设备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重新安装电力设施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所提交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被告所提交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提交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门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八月楼步行街4栋3号及5栋4号门面租赁给被告,该门面建筑面积共4022平方米。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5日。其中装修期限为3.5个月(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装修期间不计租金。租金起算日为2011年10月1日。租赁期第一年租金为三个月:12066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将第一年度的上半年租金付清。第二年开始租金每两年按2%递增,被告应在每个租赁期(半年为一个租赁期)的最后一个月月底前交情下一租期的全部租金(从第二年开始租金递增)。年租金为:482640元。合同还对原、被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后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本院认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所签订的《门面(商铺)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本案原、被告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及时向原告交纳租金,至2015年12月31日共欠原告租金959070元未支付,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门面(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被告欠交租金超过30天,原告可解除合同。另约定因被告违约解除合同,原告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该履约保证金已交纳。故原告要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装修后租赁物漏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因消防手续办理不下导致被告所租赁的三楼无法经营;租赁物供电不符合被告要求,被告出资重新安装电力设施故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辩解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确认。且被告所主张的情形均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如经证实被告可与原告进行协商亦可通过诉讼进行主张。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于2012年4月23日所签订的《门面(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将所租赁的位于吉首市八月楼步行街4栋3号及5栋4号门面返还给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支付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95907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1元,由被告橙果休闲文化会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孙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