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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329号

李娜与陈建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娜,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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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1329号原告李娜,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娜与被告陈建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娜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7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1年2月11日生一子陈浩楠。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的所作所为致使夫妻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故其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陈浩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明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00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01年2月11日生一子陈浩楠。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矛盾激化,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被告陈建明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家庭的稳定,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加强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娜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敏丹

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

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