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946号
原告:朱伟。
被告:张龙。原告朱伟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朱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