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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3946号

朱伟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伟,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946号

原告:朱伟。

被告:张龙。原告朱伟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朱伟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意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