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080号
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00号春风·城市心筑3幢。
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耿麟,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蒙娅,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