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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080号

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蒙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蒙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080号

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300号春风·城市心筑3幢。

法定代表人:胡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耿麟,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蒙娅,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春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