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24行审25号申请人稷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稷山县振兴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乔彦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东虎,男,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卫志(智)勇,男,35岁,汉族,稷山县稷峰镇西薛村人,住本村。2016年7月26日,本院收到稷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稷国土西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卫志勇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稷国土西处字(2016)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卫志勇未经批准占用非本居民组的稷峰镇店头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建住宅,占地面积为465平方米,属违法行为,但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稷国土西处字(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事实不清,且主文所表述的执行标的的界址范围不确切,执行标的不具体明确,故稷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不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稷山县国土资源局的稷国土西处字(2016)0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不准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黄回狮
审 判 员 兰 平
人民陪审员 焦丽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