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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678号

艾泽龙申请执行刘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泽龙,刘建新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艾泽龙,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刘建新,住伊宁市。艾泽龙申请执行刘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919.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