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艾泽龙,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刘建新,住伊宁市。艾泽龙申请执行刘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1919.9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云疆
代理
审判员 熊 鹰
代理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