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2268号
原告:付敬华,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杰,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120号网点1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莉,女,1976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黎明,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斐,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付敬华与被告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唐公司)、王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华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华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120号网点106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青岛,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付敬华起诉华唐公司、王晓莉要求还本付息,故付敬华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车站街81院5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华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文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商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