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8民初674号

肖晓风与罗辰照、罗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晓风,罗辰照,罗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8民初674号

原告:肖晓风,女。

被告:罗辰照,男。

被告:罗辰金,男。

原告肖晓风诉被告罗辰照、罗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晓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辰照、罗辰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晓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两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如所请。被告罗辰照、罗辰金未作答辩。原告肖晓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罗辰照、罗辰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罗辰照、罗辰金因生意周转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肖晓风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还钱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肖晓风提供借款给被告罗辰照、罗辰金,被告为此出具借条,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辰照、罗辰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晓风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罗辰照、罗辰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