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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344之一号

柴欣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亚贸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欣,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亚贸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34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柴欣,学生。被执行人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亚贸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徐娟,店长。申请执行人柴欣(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亚贸超市(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500元;2、支付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房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鸿冰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