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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331号

魏朝东申请执行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朝东,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魏朝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蒲泳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劳人仲案【2016】42号-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宝兴县财政局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宝兴县财政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