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魏朝东,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蒲泳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劳人仲案【2016】42号-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宝兴县财政局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宝兴县财政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款转至宝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