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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69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黄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黄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9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强。

被告:黄刚,男,汉族,1994年03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被告官德礼,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