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郴永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凡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伍某伙同李明泉(已判刑)一起贩卖毒品,由被告人伍某负责购毒后,交给李明泉去送毒品,2015年1月9日,李明泉在北大桥广场亭子处卖给许某100元氯胺酮(俗称“K粉”);2015年1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永兴县人民东路和兴宾馆8019房抓获李明泉,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粉末17包,净重9.3270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含氯胺酮成分。2、2016年3月8日,被告人伍某在永兴县城尚品网吧贩卖100元氯胺酮给王某。同年3月9日,民警在永兴县莱宝大酒店1203房抓获被告人伍某,并从其身上搜出11包白色粉末,净重34.5298克,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含氯胺酮成分。被告人伍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永兴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永兴县公安局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永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永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永兴县莱宝大酒店押金单、账单;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字[2015]31号毒品检验报告;同案犯李明泉的供述;证人许某、曹某、王某的证言;李明泉、王某的辨认笔录;永兴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称重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伍某犯罪所得人民币100元,上缴国库;本案中收缴的毒品氯胺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伦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