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民初4615号

申请人刘翠平与被申请人李庆、殷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翠平,李庆,殷现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615号申请人刘翠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魏传爱,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李庆,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殷现河,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翠平与被申请人李庆、殷现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魏传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翠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魏传爱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庆、殷现河的银行存款共计23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魏传爱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春秋阁小区24-3-505室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金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