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58号
原告:陆某,无业。
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陆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