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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1958号

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958号

原告:陆某,无业。

被告:李某。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陆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