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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11刑初44号

被告人蔡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1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于于2016年6月29日以北塔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建国

审 判 员  毛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诺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