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1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某,男,1951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8月6日被监视居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于于2016年6月29日以北塔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建国
审 判 员 毛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黄诺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