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军,男,生于1971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良。李新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新军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670.50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未按期履行,李新军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自觉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新军案件款人民币44670.5元。申请人李新军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峰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