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69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
主要
负责人:颜松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珍、吕双喜,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王文积,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王文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拟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