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197号原告彭康旺,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聿敬,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彭康旺诉被告黄聿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14日原告彭康旺以与被告黄聿敬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康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彭康旺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