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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1197号

彭康旺与黄聿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康旺,黄聿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197号原告彭康旺,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聿敬,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

原告彭康旺诉被告黄聿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2016年8月14日原告彭康旺以与被告黄聿敬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康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康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彭康旺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