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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33号之二

韩庆生与庆云红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庆生,庆云红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韩庆生,男,汉族,1956年3月4日生,现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庆云红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在,职务:总经理。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庆云红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支行账号的存款****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