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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631号

李顺辉赖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顺辉,赖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631号

原告:李顺辉,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告:赖木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原告李顺辉与被告赖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李顺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辉以欲与被告赖木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顺辉负担。

审判员  庄文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