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631号
原告:李顺辉,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告:赖木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
原告李顺辉与被告赖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李顺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辉以欲与被告赖木辉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顺辉负担。
审判员 庄文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