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188号原告梅宇滔。原告应瑜。委托代理人胡华杰、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应建仁。
原告梅宇滔、应瑜为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关莉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