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南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蒌德当,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战果,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南京世嘉冷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朱 宁
代理
审判员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石素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