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876号
原告:朱宁,户籍地广州市东山区。
被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黄川。
委托代理人:彭金常、彭帅,均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宁诉被告广州海力花园酒店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宁于2016年8月16日以“准备证据”“等待另案审判结果作为依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宁负担。
审判员 胡名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桂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