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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申45号

长春新希望耘垦饲料有限公司因与马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新希望耘垦饲料有限公司,马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申4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长春新希望耘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经济开发区南德大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姜树财,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国辉,男,1964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再审人长春新希望耘垦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长春新希望耘垦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管 莉

代理

审判员 赵 欣

代理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庚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