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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民初603号

胡逢华与张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逢华,张加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603号原告胡逢华,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张加松,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逢华诉被告张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逢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加松的诉讼。

原告胡逢华以与被告张加松协商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6元,由原告胡逢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