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9民初603号原告胡逢华,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告张加松,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现住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逢华诉被告张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逢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加松的诉讼。
原告胡逢华以与被告张加松协商和好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逢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6元,由原告胡逢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