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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行审186号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与淄博宝都物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宝都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5行审18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宝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淄博宝都物资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水煤浆锅炉烟道二氧化硫浓度1500mg/m3,二氧化硫超标6.5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壹拾万元整。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临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壹拾万元整。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水煤浆锅炉烟道二氧化硫浓度1500mg/m3,二氧化硫超标6.5倍,同日予以立案查处。之后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现场检查(勘察),证明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临环罚告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就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临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临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义务,临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环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

审 判 长  田晓辉

审 判 员  于洪美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