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815号之一
原告:迁安市首建立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宝松,河北康惠律师事务年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佳兢钢材剪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早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俊勇,上海早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首建立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兢钢材剪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
被告河北佳兢钢材剪切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首建立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首建立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63元,减半收取19982元,鉴定费2999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000元,合计56979元,由原告迁安市首建立德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光磊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郭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东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