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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1827号之一

麻智博、麻某等与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麻智博,麻某,贾巧玲,麻林生,吴山兰,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827号之一

原告:麻智博,男,生于1998年10月10日,汉族,住淅川县。

原告:麻某。二原告

法定代理人:贾巧玲,系二原告母亲、监护人。

原告:贾巧玲,女,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麻林生,男,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住淅川县。

原告:吴山兰,女,生于1950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某。

法定代理人:刘勇,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父亲、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刘秀兰,女,生于1972年5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某母亲、监护人。

被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红献,男,生于1972年11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父亲、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贾春华,女,生于1970年2月8日,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母亲、监护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智博、麻某、贾巧玲、麻林生、吴山兰诉被告刘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智博、麻某、贾巧玲、麻林生、吴山兰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监护人刘勇、刘秀兰,被告张某监护人张红献、贾春华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案外人王灵敏所有的坐落于城关镇山水景都花园小区,房权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麻智博、麻某、贾巧玲、麻林生、吴山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案外人王灵敏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修远

审 判 员  李渊良

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古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