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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354号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坤,陈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3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宝坤。被执行人陈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1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宝坤、陈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宝坤、陈建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坤、陈建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建民房屋一套。2.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为:2016年8月16日—2019年8月1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