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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375号

冯某某与郭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系李某某之夫。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郭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去向不明,又无法联系,依法公告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涉及债权债务执行案件较多,名下的财产被涉执行案件查封、冻结等待处置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城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碧敬

审判员  鲁克金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