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2201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乌兰浩特市铁西南大路。法定代表人孙福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宁,该局法制股股长。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天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兰浩特市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环罚字[201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乌环罚字[201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经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拒不缴纳,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77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乌环罚字[2015]3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包晓丽
审判员 朱明华
审判员 李方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