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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738号

胡开会与侯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开会,侯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38号原告胡开会,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大路李乡大胡村71号。身份证号:412825196902148271。被告侯云峰,男,汉族,现年约45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会与被告侯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开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开会负担。

审判员  余新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