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济源市国信保安有限公司员工,住济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6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豫U×××××号牌轿车,载张某2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愚公像路段时,与被害人罗某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济水大街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2开门时与牛某驾驶豫U×××××号牌轿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方车辆受损。经检测,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牛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牛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失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发还清单,破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无证、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备战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竹青
人民陪审员 段玉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史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