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枝,女,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陈水观,男,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水观的存款760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旺
审 判 员 邓怡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灵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