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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214号

刘春枝与陈水观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枝,女,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陈水观,男,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水观的存款760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旺

审 判 员  邓怡强

代理

审判员  陈丽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灵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