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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337号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李志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李志昌,许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被执行人李志昌。被执行人许素霞。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李志昌、许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2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李志昌、许素霞应给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绥中县中天建材有限公司、李志昌、许素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程序无法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辉

审 判 员  王福君

代理

审判员  薛 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天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