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1833号
原告:杨某,女,汉族,1993年3月2日生,住址扶沟县白潭镇小岗杨行政村。身份号码4127211993********。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生。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李某离婚。2、婚生子李鑫雨由李某抚养,杨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年××月××日,杨某与李某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鑫雨。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杨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李某经常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现杨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杨某与李某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李鑫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杨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杨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提出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杨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娜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寇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