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011号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17-8,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5814344K。法定代表人李智华,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海运,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沈凤智,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龙津管理区骆屋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00000208680。法定代表人陈锦宏。被告陈建光,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告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建光名下银行存款662.21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以公司名下资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建光名下银行存款662.2185万元(若帐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662.2185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建光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