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719号
原告:郭立军
原告:吴宝芝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
被告:遵化市党峪镇宴家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连国,系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军、吴宝芝与被告遵化市党峪镇宴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军、吴宝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立军、吴宝芝负担。
审判员 凡雪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